贿赂,指用财物买通别人,是一种新的犯罪形式。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说这是“领导捞油水,百姓吃苦头”。
“公贿”触角已伸及社会诸多领域,如房地产买卖、股票上市、建筑项目承揽、银行贷款、土地审批等经济活动交往中,随处可捕捉到它的踪迹。“公贿”的方式和手法也五花八门:什么古玩文物、名人字画、邮票金币、股票证券、家用电器、现钞红包……班子内部轮流送,业务单位互相送,隶属关系逐级送,集体开始研究送……有的改头换面美其名曰:送“贺礼”、“年礼”、付“信息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费”、“劳务费”,发“提成”、“奖金”,等等,不一而足。同时,以非物质利益行贿的现象也大量出现,如出资让受贿人出国“考察”和玩乐;帮助迁移户口、帮助其子女出国留学;代投保险等等。凡此种种,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明目张胆列支
一些单位、企业负责人为迎合上级或要害部门领导,谋取个人及小团体利益,或以感谢领导支持帮助为名,或以搞好横向联系与协作为借口,公然动用公款向有关部门送钱送物送土特产品,在财务上列支,而且报销凭证上大都写有“经集体研究”、“送某某部门领导同志”等字样,真可谓“名正言顺”,无所顾忌。某局一个不足30名职工的下属单位,一年用于送礼和招待费开支金额达11万元。
2.开假发票“冲抵”
有的单位和企业为谋取局部利益,不惜重金打通关节、疏通人情,但所送出的钱物,不便在财务公开“反映”,于是套开假发票“冲抵”或报销。如一企业为获取“关照”,送给某主管部门领导价值几千元的高档商品,财务上则开机械设备类发票,列入企业固定资产中报销。不少部门和单位为上级领导送钱送物后,多处套开餐费或汽车修理费、汽油费发票“抵销”。这种“冲抵”法比前种“列支”法更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是目前一些单位“公贿”活动中使用最多的手法。
3.设“小金库”作弊
有的单位领导,怕公款行贿在财务上公开列支,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受贿领导带来麻烦,又担心开假发票“冲抵”会搞乱财务,甚至使下属人员仿效作弊。于是,置国家财经制度于不顾,私设“小金库”,开支其“公贿”款项。由于“小金库”只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公贿”钱物和对象可以不在凭证上注明,这样即使日后出了问题,也无从查证。既可达到其送礼“取好”的目的,又能保全受贿人的“隐私”,“两全其美”。因此不少单位和领导甘冒风险,乐此不疲。
为什么“公贿”现象如此猖獗,有恃无恐呢?
1.法律有空可钻
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我们目前的法律条文,只重视打击受贿者,而忽视严惩行贿者。因而堂而皇之,想方设法在不同渠道、不同环节钻政策和法律空子。
2.“为公不受罚”的旧观念作怪
一些干部对“公贿”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往往将其视为“出于公心”“情有可原”、“工作需要”。在某些人的眼里反正公家财产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像是一种“不占白不占,占了也白占”的“无主物”,于是,送“礼”者心安理得,收“礼”者有恃无恐,观“礼”者处之泰然。他们认为,只要是为了集体的利益,不把钱装入个人腰包,集体实施的违法行为就难以追究个人的责任。公对公何罪之有?有的甚至还视为自己的政绩和功劳。
3.攀比心理驱使
由于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部门与部门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致使一些单位领导、职工产生心理不平衡。正当途径得不到利益,便通过种种歪门邪道揩国家的油。于是,一些单位以“单位利益”作借口,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捞取小部门的利益。
公贿是把商品交换原则引入政府行为管理和党内政治生活的恶劣表现。其危害显而易见。
1.影响恶劣
公贿是一种腐蚀剂,腐蚀了干部、败坏了党风,损害了政府、企业的形象,挫伤了群众的感情,影响了干群关系。群众对此早已深恶痛绝,他们埋怨说:“国家还不富裕,财政那么困难,部分工厂发不出工资,怎能拿人民的血汗钱挥霍浪费呢?”
2.导致了帐外帐、小金库屡禁不止
用于送礼的钱是不能明目列帐的,而且大多数都要现金支付,因此,必须设帐外帐、小金库,一般都由少数几个核心人物掌握着,这就为挪用、私分、贪污公款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3.助长了跑官买官、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
礼没有白送的,给上级领导送礼,为着让其关照、提拔;给上级业务部门送礼,为着让其在某些方面给予倾斜,各得其利,而受害的却是国家和人民。
为遏制愈演愈烈的“公贿”等腐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相继颁布了若干惩治“法人犯罪”的补充规定,修改后的刑法明文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有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下狠劲在各个环节、各种可能行使的场所严加制止。
具体要在以下几个环节上下功夫。
首先,要教育广大干部加强新《刑法》的学习,增强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端正公仆形象,要明白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只能用它来干党的事业,为人民谋利。
其次,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督,彻底清理帐外帐、小金库。
第三、加强法纪约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治,从严查处。对买官卖官要实行“双严惩”,特别是对手中握有大权,从事官场交易的卖官者,必须绳之以党纪国法;对弄虚作假者,先罢了他的官,并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第四,要维护群众的积极性,对群众的举报,要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坚决查处。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切身利益,对打击举报人的行为,要严惩不贷。